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执法监督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并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计量检定的机构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