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确保城市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