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凡在自治州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