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保护区以外的集中供给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