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和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汛、蓄水、供水和保护水源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向水体排放污水;(三)放养禽畜、规模化养殖和网箱养殖;(四)除水政监察、渔政监察、水文、水质监测和水库管理专用的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下水;(五)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物品;(六)旅游、游泳、垂钓;(七)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