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和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汛、蓄水、供水和保护水源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水;

(三)放养禽畜、规模化养殖和网箱养殖;

(四)除水政监察、渔政监察、水文、水质监测和水库管理专用的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下水;

(五)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物品;

(六)旅游、游泳、垂钓;

(七)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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