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第十条已修改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