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九条已修改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设置明确的地理界线标志,一级保护区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