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保护区内现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