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县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蒙古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