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检查案件时,应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或汉语言文字,蒙古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不通晓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