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自治县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翻译人员。蒙古族聚居的乡(镇)、场文书须由蒙、汉兼通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