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检查案件时,应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或汉语言文字,蒙古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不通晓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法律文书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