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县自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干、招工考试时,设蒙、汉两种文字试卷,根据本人意愿应试者任选其中一种文字,在同等条件下用蒙古文答卷者优先录用。在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与汉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