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自治县自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干、招工考试时,设蒙、汉两种文字试卷,根据本人意愿应试者任选其中一种文字,在同等条件下用蒙古文答卷者优先录用。

在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与汉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