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公文刊头、牌匾、车辆标记、证件、公共事业的路标、屯标、路牌、门牌等均用蒙、汉两种文字。国家、省、市驻自治县企业、事业单位的门牌、机动车辆标记等也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由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翻译、审核。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