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非法开垦草原的,由自治县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