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阻碍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