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由自治县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