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须经自治县草原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费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