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根据草原生态状况实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和围栏封育生产方式,保持草畜平衡。对沙化、盐碱化、退化、水土流失和鼠、虫害严重的草原除采取禁牧措施外,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恢复植被,改善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