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和安排,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