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办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所有代表,并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代表用蒙古文提出的议案,办理单位应当用蒙、汉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