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办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审议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或者决议、决定,需要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具体实施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上述机关实施。实施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