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办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办理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五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未能获得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原办理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