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扑救队伍训练和装备、巡查和值守、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储备金。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