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草原火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