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