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