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跨行政区域或者跨国有林牧业经营单位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