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跨行政区域或者跨国有林牧业经营单位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