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确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林管理局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划定防火区。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草原防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