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应当持有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宣传防火知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