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管委会审核,从事该条第一至四项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