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管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景区规划;

(二)违反规定审核或者批准景区建设活动;

(三)违反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