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绿化、环保、消防、防洪、供电、供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