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景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