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景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与规划不符的,应当改造或者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