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由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者颁发专用标志证书;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经证明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后,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