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区对产区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实行产地保护。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生产葡萄酒的,应当标注原料产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