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由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贺兰山东麓酿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葡萄基地登记证明,并建立酿酒葡萄品种、产量、质量等种植档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