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产区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检并向社会发布信息。葡萄行业协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产品评价推荐制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