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产区内建设葡萄酒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自种的酿酒葡萄完全满足本酒庄生产需要;(二)酿造、陈酿、灌装和瓶贮过程,全部在本酒庄内进行;(三)具备陈酿、瓶贮等葡萄酒贮藏设备。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葡萄酒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酿酒葡萄种植基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