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依法取得产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连续二年不开发、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