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60%;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开展中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