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已废止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国家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