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条已废止鼓励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药房;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设立民族医医疗机构或者在综合医院设置民族医专科;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