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捐献有重要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