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变更其所有权的,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所有权发生变更后未取消行政区划字样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