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