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