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以中医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